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发售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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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形下,可能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
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对于超出设定
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组合持仓与
标的指数成份券之间存在差异、基金估值方法与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0-3 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
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
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
动性风险;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
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人
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
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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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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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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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的操作。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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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及发布机构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份额的行为。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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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
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
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照一定比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之日。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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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简称“中债登”)。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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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元)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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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精
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
企负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审计责任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综合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
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产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董事长兼 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
官。
路昊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OM 投资中心总经理,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监。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 证券(印
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
统筹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
(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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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
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
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
责人、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现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
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事。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
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管理中心法律合规部高级内控合规管理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
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
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
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
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
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海波先生,硕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深圳平安
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游自强先生,学士。曾任职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产险系统开发部,前海保险交易中心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规划总监、信息技术执行
总经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负责人。
(二) 基金经理
王郧先生,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金融风险管理博士后。曾任华西证券研究所
金融工程研究员、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融通基金高级产品经理、博时基金产
品规划部执行副总经理。2024 年 9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平安中证 5-10 年
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11-21 至今)、平安中债-中高等级
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11-21 至今)、平安中债-0-3 年国
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11-21 至今)基金经理。
翁欣女士,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专业硕士,曾担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
资部研究员。2023 年 5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ETF 指数投资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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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任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15 至今)、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27 至今)、平安
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27 至今)、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
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12-27 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04-18 至今)、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4-04-23 至今)、平安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04-25 至今)、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07-30 至今)、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07-30 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2025-03-04 至今)基金经理。
翁欣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3-12-27 至 2025-03-11)。
历任基金经理,王仁增,2022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08 月 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刘
洁倩,2022 年 09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0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 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FOF 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高莺女士、MOM 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
邓华卉女士、MOM 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月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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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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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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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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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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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
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
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
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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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
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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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4 年 12 月
末,平安银行有 110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149 家营业机构。
存款本金余额 35,336.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3,741.03 亿
元(较上年末下降 1.0%)。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
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4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
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8,259 亿,平安银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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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312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
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
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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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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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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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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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420 号文准予注册。自 2022 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共募集 682,655,43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38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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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
行转型或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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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
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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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告频率或决定不
再披露 IOPV,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的转型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
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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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ETF 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
则、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适用,同时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
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
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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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
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进行更新。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
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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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上限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当日赎回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
模式;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
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
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结
算机构在 T 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
日)内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
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0 份。
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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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
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
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可以现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
替代证券数量单位为张;
该证券的参考价格=该证券 T-1 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 日应计
利息。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
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
定原则,并至少在实施日前 2 日公告。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
定为准。
①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现金申购申请,T+2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
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 T+2 日(指开放日)完成。T+2 日(指开放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
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指开放日)估值全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
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正常情况下,T+5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①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
①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2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
证券的代理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 T+2 日(指开放日)完成。T+2 日(指开放日)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
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指开放日)估值全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
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7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ETF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
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
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①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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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的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 T-1 日估值价(注:如无特指,为估值净价)+T 日应计利息。根据
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
则,并至少在实施日前 2 日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
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
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
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估值全价(即
T 日的估值净价与 T 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金。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
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
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2-XX-XX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市场债券 ETF(全额现金申赎模式)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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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差额(单
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申购替 赎回替
申购现 赎回现
代金额 代金额
证券简 证券数 现金替 金替代 金替代 挂牌市
代码 (单位: (单位:
称 量 代标志 保证金 保证金 场
人民币 人民币
率 率
元) 元)
证券数量单位: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请。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编制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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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4、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编制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发生上述第 6、8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告。
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
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形成)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用。
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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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
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他
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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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基金,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久期、
剩余期限分布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
(1)组合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确定目标组合和逐步调整
建仓。
①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通过相关定量和定性指标,筛选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指数成份
券作为组合备选券。
②确定目标组合:使用代表性分层抽样法确定各备选券权重,使组合总体特征与指数相
似。
③逐步调整建仓:根据市场实际流动性情况和投资机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组合并逐步
建仓。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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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
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久期、权重、信用等级、期限分布匹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样本券
流动性、交易规模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抽样调整,以期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b)若成份券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还本派息、退市、流动性不足、债券到期等法规限制
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
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3)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无
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
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复制。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
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
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①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信用评级相似的原则,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选择成份券替代
券;
②根据成份券替代券个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
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
③分析上述债券的流动性,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从而使得替代组
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
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5)跟踪误差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或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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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
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
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①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
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③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
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
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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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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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369,303,002.73 95.92
资产支持证券 - -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付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政策性金融 1,369,303,002.73 98.95
债
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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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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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① ①-①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① 率①
①
自基金合 5.65% 0.04% 6.49% 0.03% -0.84% 0.01%
同生效起
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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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09 月 01 日正式生效;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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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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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
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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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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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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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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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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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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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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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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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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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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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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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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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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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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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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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开放方式运作。在申购、赎回时必须以现金
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现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投资
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总体来看,该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情况较好。在其他可投资标
的中,利率债、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
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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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
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
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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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
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
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
生较大影响。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本基金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法,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组合中还
可能保留部分现金或其他债券品种。此外,标的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
可能存在差异,使得本基金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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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
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险:
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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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债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
正常进行。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从而导致
申购失败。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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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其
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声明
投资风险。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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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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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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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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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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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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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
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票数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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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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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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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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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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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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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
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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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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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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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
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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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
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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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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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对价、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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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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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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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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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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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交易、信息查
询及修改等业务。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电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客户,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
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可享有在线客服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00-17:00
(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
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00-4800 可享有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9:00-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与建议
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微信在线客服、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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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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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2024 年 04 月 0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发布的公告: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计算并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的公告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计算并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的提示性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新增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
办机构的公告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终止
的公告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
的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中债-0-3 年国开
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
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调整情况的公告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机构的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季度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1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他人代为履职的公告
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
办理的公告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
构的公告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
构的公告
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新增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
办机构的公告
调整情况的公告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变更的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
构的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
构的公告
变更的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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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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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
册的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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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本章节是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以下简称“标的指数”或“本指数”)的基本介
绍,有关标的指数的完整资料及其不时更新可于下文所示网址查询。
一、标的指数简介
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的发布机构为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二、标的指数名称
指数名称: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二、标的指数基日和基点
标的指数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值为 100。
三、样本选取方法
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
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六、指数编制机构网址
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s://www.chinabond.com.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